北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录入编辑:无忧财务 | 发布时间:2023-08-04 11:53:37 | 浏览次数: 300【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6〕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发改外资〔2020〕3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规〔2020〕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应当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市级权限(不含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除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外资项目需核准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的以外,其他外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备案管理。
(四)落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发布号令(文号) 国函〔2021〕10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