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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录入编辑:无忧财务 | 发布时间:2023-08-08 15:36:21 | 浏览次数: 221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条件:一、申办企业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要求,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政策内容,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一)危险货物运输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二)车辆的外廓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条件:一、申办企业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要求,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政策内容,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一)危险货物运输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二)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三)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并达到一级。(四)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五)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六)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的要求。(七)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八)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备案,以市交通委公布的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当在联网联控系统上正常显示。(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十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十二)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所运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为车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十三)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十四)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十五)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与企业注册地应属本市同一区行政区域内。(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三)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四)配备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四、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三)安全管理人员为专职人员。(四)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与车辆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1及以上。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六、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变更停车场地、跨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批准车数的,按照本事项办理,且原经营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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